
桑海旭委员:
您提出的《关于稳步推进乡村国有闲置农房流通,提升乡村振兴新动力的提案》(第070号)收悉,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事业的关注与支持,经我局认真研究,现就您的提案有关事宜答复如下。
一、工作进展
土地是乡村振兴的核心资源,党的十九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,多次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必须坚持农村农业优先发展。2018年以来,按照市委、市政府工作安排,市自然资源局通过考察全国多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、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地区,邀请国家和省相关专家领导现场指导等形式,积极推动研究国有农场闲置农房流通可行性,形成了《关于农村住宅用地改革调研报告》。
(一)农村住房调查情况。调研期间,全面查清了全市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农村住房基本情况,区分集体宅基地和国有农场居民住房用地的所有权属性,明确两种全民所有制下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异同,国有农场居民住宅用地在审批时参照了集体宅基地“一户一宅”政策。我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已基本完成全市农村住宅和农村建设用地确权,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进行精准区分,落实确权登记。
(二)乡村规划配套情况。我市已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了村庄规划修编,结合村庄未来发展定位,目前已基本实现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。在村庄区域发展策划方案和规划设计方面,选择典型村庄建立乡村规划设计示范,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发展,建成我市乡村规划设计的产品集成,从而实现整村土地盘活、高效利用土地资源。
(三)探索政策保障支持。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:“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。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、入股、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。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、宅基地,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。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,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。”全市闲置农村住房盘活工作应当在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开展。
二、面临的主要问题
当前国家法律和政策体系下,农村住房仍然只能以租赁、合作建设等方式盘活,总体导向上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买地建房,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能力。在此基础上,农村闲置房屋流通应坚持审慎原则。基于产权实现方面考虑,流通范围应限定在本村范围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,并应防范大规模资金涌入农村,冲击社会稳定基础。
三、下步工作安排
随着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深入开展,农村基础设施配套逐步完善,全市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预期水平逐步提升。我局将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,服务全市乡村振兴发展大局。
一是持续关注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进展,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体系内有序推进农村闲置房屋盘活工作。
二是重构乡村空间要素结构,按照“遵重民意、沿袭历史、科学布局、适度集聚”,合理整合统筹引导,优化全市村庄布局和规模,统筹城乡各项土地利用活动,促进城乡融合发展。
三是进一步简化个人建房流程,规范报批程序,指导各地区以“城乡融合”思维模式编制高效实用的村庄规划,降低行政管理成本,提高精准审批能力。
四是充分挖掘市情优势,推动与乡村旅游、产业发展等有机结合,实现农村资源资产盘活,推动农村住房从居住功能向生产功能转变,促进农村与城市之间资源双向流动,统筹推进城镇化、农村现代化融合发展。
联 系 人:孙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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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6日